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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排局诠正] 会心斋象棋文选--从《千里独行》“新编着法”说开去--谈“禁止着法”的组合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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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04-6-6 19:50:0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自荐参选《百花20》 [棋文]

从《千里独行》“新编着法”说开去

——谈“禁止着法”的组合问题 张云川

图1,名“千里独行”或“策杖独行”或“独行千里”,《竹香斋》、《心武残编》、《渊深海阔》、《百局象棋谱》等四大名谱均载,原着法一将一闲正和。杨官璘先生曾在1993年第5期《上海象棋》上“新编着法”演成红方“一杀一捉”局面,认为按现行比赛规则应判黑胜。近年出版的四大名谱的诠注本都未有异议。

现将杨官璘先生的“新编着法”,参以笔者的研究心得,简介如下:

1、车五平二 卒7平8 2、车二进一 卒4平5 3、帅五平六 士4退5

4、车二进五 马7退6 5、车二平四 象9退7 6、兵七进一 士5进6

古谱着法此时走卒1进1,则兵七进一,卒1进1,车四退二(此时吃马,恰到好处,可避免棋例纠纷)!象7进5,兵七进一,卒1平2,兵七进一,卒2进1,兵七进一,卒2平3(如卒2进1,则兵七平六,士5进6,车四平八!将5平6,兵六平五!士6退5,车八退四,将6平5,车八平五,和),兵七平六,士5进6,车四平五,将5平6,车五进一,将6进1,车五退五,卒3平4,车五平四,卒4平5,车四进二,后卒平4,车四退二,卒4平3,车四平五!将6退1,车五进五,将6进1,车五退五,卒3平4,车五平四,卒4平3,车四平五,相互牵制,和棋。

7、兵五进一 士6退5 8、车四退二 卒1进1 9、兵七进一 卒1进1

10、兵七进一 卒1平2 11、兵七进一 卒2进1 12、车四平五 卒2进1

如改走卒2平3,则兵七平六,将5平6,车五平四!将6平5,车四平五!将5平6,车五平四,士5进6,车四进一,将6平5,兵六平五!象7进5,车四平五,将5平6,车五平七!卒3平4,车七平六,卒4平3,车六退五,将6平5,车六平五,将5平6,车五平六,将6进1,车六进六,将6退1,车六退六,成无纠纷的和棋。

13、兵七平六 将5平6 14、车五平四 士5进6 15、兵六进一 将6平5

16、车四平七 将5平6 17、车七平四 将6平5 (图2)

最后两回合,红方“车四平七、车七平四”是“一杀一捉”,是现行比赛规则所谓的“禁止着法”。所以杨官璘先生认为,按现行比赛规则,古局《千里独行》的结论是黑胜。

杨老的“新编着法”高明异常,丰富了古局的内涵。但最终判定黑胜,我认为有必要再商榷。

为便于讨论,让我们先看另外一个图式,如图3,红车无论走到哪里都是“打”,但因红车每一步都有8个落点可供选择,排列组合,永远不会形成完整的“循环”,这种情况如何处理?对此笔者曾向国家级裁判杨敬东先生请教,杨先生的答复是:“《规则》第24条明确指出,在对局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,一方棋手要求裁决,称为待判局面。但当双方重复次数不够时,裁判不能表态,只能等到三次重复局面后,才可以判红方变着。如果其间符合‘自然限着’的规定,可以判和。其它的‘禁止着法’排列组合,亦可参考此办法执行。”其说甚是。

我们再看图2,红方除了“车四平七、车七平四”外,其实还可走出另一组禁止着法“车四平五、车五平四”。为简明起见,我们分别称之为“A”和“B”。A和B以适当的次序排列组合,虽不能避免循环,但可避免“三次”循环,例如:ABABBAABAABBABAABAABBABABBAABBABABBAABABBABAABAABB……还可以继续组合下去,以至无穷,但没出现三次循环,所以不属“待判局面”,所以不能判黑胜,最终只能算作和棋。

图2、图3是特殊的和棋,这种和棋迄今还未见报道过,但类似的局面确实出现过,可惜没判和棋。《象棋研究》2002年第5期《记者参赛手记》就记述了周影记者参加比赛时走出的一个含有黑方“平车捉炮、平车捉炮”与“进车捉炮、退车捉炮”两组禁止着法组合的棋例,而且黑方还伺机走了其它闲着。参照上面对图2、图3的分析,这个棋例也应算作和棋。但是,裁判却作了这样的判决:扣除黑方5分钟的时间,并记犯规一次;如认负,可不计犯规。结果黑方认负。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,目前棋界对禁止着法的组合问题,认识还不明晰、不统一。

近日又听到一则消息:“从去年的象甲联赛开始,至今年的几次全国大赛,针对上述问题,裁判长在制订比赛补充规定时,增加了新的内容:当棋局出现了为拼凑着数但未形成‘待判局面’的‘长打’,达十个回合以上,经棋手提出,裁判有权判长打方变着,不变作负。”笔者认为,补充规定应该是对《规则》的“补充”,而不应该是对《规则》的“颠覆”。不是“待判局面”却要“判”,显然是“违法”的,是不合适的。如果大家感觉某项“规则”不合理,那么可以(也应该)通过一定的程序修改“规则”。但在正式修改该项“规则”之前,我们还是应该遵照执行之。

笔者认为,此话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,因此写了此文,冀能抛砖引玉,引起更深入的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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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发表于 2004-6-10 20:50:00 | 只看该作者

呵呵,这又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。我个人觉得现行棋规限制“三次循环”是不合理的,如果以“三次重复局面”为待判标准就会客观些。

3#
发表于 2004-6-12 11:40:00 | 只看该作者
这又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题目,小车马兄说的“三个循环”不合理,“三个重复”较为合理,我也有同感。 我要补充的是,以“三个重复”为基础,并要定义“重复”的含义,要区分“有效重复”与“无效重复”。 如以1楼3图为例:红升车有8处选择,再退车也有8处选择,可以有8!种变化,重复3次,早就满自然限着了。 这里就有“无效重复”的问题,试以1楼3图为例:红如车一进八,炮8退8,红有车一退一、退二、退三、退四、退五、退六、退七、退八(退回原位)。 但退一和退二没有实质的差异,只有退七是捉卒,与退一有区别,可以说: 退一=退二=退三=退四=退五=退六=退八=重复 应视为无效重复 退七=视为有效的一着 视为有效重复 无效重复不能计作有效着数内,这样就可以解决此类问题了。
4#
发表于 2004-6-12 12:27:00 | 只看该作者
1楼3图有些不同,红车一进一再车一退一(无杀)是允许作法。
5#
发表于 2004-6-13 13:21:00 | 只看该作者

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,首界县级比赛中,一选手多次抽将选位(并未三次重复)连将多次,对手提出裁决,季本涵立即判长将方负。但根据最新规则中却无此条例,我认为杨敬东的判法是正确的,但如次作和让人啼笑皆非,不符合规则精神,以后必将判黑变招。套用国际象棋中的重复局面硬实个好办法。

6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6-13 15:49:00 | 只看该作者
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,特将1楼的图3换成下面这个图式:
7#
发表于 2004-6-13 18:10:00 | 只看该作者
这个图式也有点问题,红车后退时若不退置底线将有如下图的变化。这样红可能走不满自然限着 当然按照主楼有关“三次循环”的说法,这个局面(有车进七和进八再退底线的作法)还是可以判和。所以主楼其实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:即只要有两种禁止作法“A”和“B”,以不同的组合总可以避免三次完全相同的循环,从而所有有两种禁止作法的局面都可以按“三次循环”的规定判和。 这样的结果应该不会被绝大多数棋手所接受。而此文若能引起广泛讨论,也会导致修正“三次循环”的相关规定。所以我认为主楼的话题很有意义,但作为一楼的棋局最终会被判为黑胜。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13 18:59:03编辑过]
8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6-16 17:05:00 | 只看该作者
7楼所言极是。1楼文和图又作了编辑。
9#
发表于 2004-6-27 10:10:00 | 只看该作者

呵呵!99规则中的棋例总纲第2条:长杀、一照一杀、一照一捉、一照一停、一照一要抽吃、一捉一要抽吃,双方不变,均作和局。

看来我们对99规则有再认识的必要!!

10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6-29 09:26:00 | 只看该作者

从《千里独行》“新编着法”说开去

以下是引用蛟川鱼在2004-6-27 10:10:21的发言:

呵呵!99规则中的棋例总纲第2条:长杀、一照一杀、一照一捉、一照一停、一照一要抽吃、一捉一要抽吃,双方不变,均作和局。

看来我们对99规则有再认识的必要!!

这是亚洲规则,不是国内的99规则。鱼兄混淆了。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6-29 10:33:48编辑过]
11#
发表于 2004-6-29 17:50:00 | 只看该作者
噢!是我混淆了。在同一本书中,前面是中国规则,后面是亚洲规则,我把后面当前面了。我只当此书就是说的中国规则呢。以后要多多注意了。谢谢提醒!!!
12#
发表于 2004-6-29 17:53:00 | 只看该作者
中国规则:第25。2条:长将、长杀、长捉、一将一杀、一将一捉、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手段,统称为“禁止着法”。
13#
发表于 2004-11-23 21:59:00 | 只看该作者
请根据会员的意见,完善文章。
14#
发表于 2004-11-25 14:09:00 | 只看该作者
以下是引用蛟川鱼在2004-6-29 17:53:15的发言: 中国规则:第25。2条:长将、长杀、长捉、一将一杀、一将一捉、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手段,统称为“禁止着法”。
这不是写得很清楚了吗?“禁止着法”无论是否重复,如不变都要判负。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11-25 14:09:59编辑过]
15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11-25 14:15:00 | 只看该作者
还有“循环重复”四个字。
16#
发表于 2004-11-25 19:37:00 | 只看该作者
循环重复是指同一局面反复出现的情况,如果重复局面出现三次(并不是着法次序中所有局面均出现三次且出现顺序必须完全相同),裁判即可判禁止着法方必须变着,而且变着必须为允许着法。棋手都是这么认为的,因此执行到现在也没有出现过异议。楼主硬要将循环重复理解为完全相同的着法顺序和局面出现三次,只是咬文嚼字而已。
17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11-25 20:22:00 | 只看该作者
1、本文的目的就是讨论(说严重些是批评)现行规则在“语言文字”上的不严密,所以必然要“咬文嚼字”。 2、并非没有争议,不然如何理解杨敬东先生的解释?再者,如果没有争议,象甲联赛为什么还要制订那条补充规定? 3、按您的理解,对于图3,裁判员在几个回合后宣判比较合适?
18#
 楼主| 发表于 2004-11-30 11:20:00 | 只看该作者

从《千里独行》新编着法说开去

——谈“禁止着法”的组合问题

济南 张云川

图1 图2 图3 图1,名“千里独行”或“策杖独行”或“独行千里”,《竹香斋》、《心武残编》、《渊深海阔》、《百局象棋谱》等四大名谱均载,原着法一将一闲正和。杨官璘先生曾在1993年第5期《上海象棋》上“新编着法”演成按现行比赛规则应判黑胜的红方“一杀一捉”局面。

现将杨官璘先生的“新编着法”,参以笔者的研究心得,简介如下:

1、车五平二 卒7平8 2、车二进一 卒4平5 3、帅五平六 士4退5

4、车二进五 马7退6 5、车二平四 象9退7 6、兵七进一 士5进6

古谱着法此时走卒1进1,则兵七进一,卒1进1,车四退二(此时吃马,恰到好处,可避免棋例纠纷)!象7进5,兵七进一,卒1平2,兵七进一,卒2进1,兵七进一,卒2平3(如卒2进1,则兵七平六,士5进6,车四平八!将5平6,兵六平五!士6退5,车八退四,将6平5,车八平五,和),兵七平六,士5进6,车四平五,将5平6,车五进一,将6进1,车五退五,卒3平4,车五平四,卒4平5,车四进二,后卒平4,车四退二,卒4平3,车四平五!将6退1,车五进五,将6进1,车五退五,卒3平4,车五平四,卒4平3,车四平五,相互牵制,和棋。

7、兵五进一 士6退5 8、车四退二 卒1进1 9、兵七进一 卒1进1

10、兵七进一 卒1平2 11、兵七进一 卒2进1 12、车四平五 卒2进1

如改走卒2平3,则兵七平六,将5平6,车五平四!将6平5,车四平五!将5平6,车五平四,士5进6,车四进一,将6平5,兵六平五!象7进5,车四平五,将5平6,车五平七!卒3平4,车七平六,卒4平3,车六退五,将6平5,车六平五,将5平6,车五平六,将6进1,车六进六,将6退1,车六退六,成无纠纷的和棋。

13、兵七平六 将5平6 14、车五平四 士5进6 15、兵六进一 将6平5

16、车四平七 将5平6 17、车七平四 将6平5 (图2)

最后两回合,红方“车四平七、车七平四”是“一杀一捉”,是现行比赛规则所谓的“禁止着法”。所以杨官璘先生指出,按现行比赛规则,古局《千里独行》的结论是黑胜。

杨老的“新编着法”高明异常,丰富了古局的内涵。但最终判定黑胜,我认为还有商榷的余地。

为便于讨论,让我们先看另外一个图式,如图3,红车无论走到哪里都是“打”,但因红车每一步都有8个落点可供选择,排列组合,永远不会形成完整的“循环”,这种情况如何处理?对此笔者曾向国家级裁判杨敬东先生请教,杨先生的答复是:“《规则》第24条明确指出,在对局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三次,一方棋手要求裁决,称为待判局面。但当双方重复次数不够时,裁判不能表态,只能等到三次重复局面后,才可以判红方变着。如果其间符合‘自然限着’的规定,可以判和。其它的‘禁止着法’排列组合,亦可参考此办法执行。”其说甚是。

我们再看图2,红方除了“车四平七、车七平四”外,其实还可走出另一组禁止着法“车四平五、车五平四”。为简明起见,我们分别称之为“A”和“B”。A和B以适当的次序排列组合,虽不能避免循环,但可避免“三次”循环,例如:ABABBAABAABBABAABAABBABABBAABBABABBAABABBABAABAABB……还可以继续组合下去,以至无穷,但没出现三次循环,所以不属“待判局面”,形不成“待判局面”,裁判员就无法裁决,最终只能算作和棋。

图2、图3是特殊的和棋,这种和棋迄今还未见报道过,但类似的局面确实出现过,可惜没判和棋。《象棋研究》2002年第5期《记者参赛手记》就记述了周影记者参加比赛时走出的一个含有黑方“平车捉炮、平车捉炮”与“进车捉炮、退车捉炮”两组禁止着法组合的棋例,而且黑方还伺机走了其它闲着。参照上面对图2、图3的分析,这个棋例也应算作和棋。但是,裁判却作了这样的判决:扣除黑方5分钟的时间,并记犯规一次;如认负,可不计犯规。结果黑方认负。从这个事例可以看出,目前棋界对禁止着法的组合问题,认识不统一。

可能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上的不统一,从去年的象甲联赛开始,至今年的几次全国大赛,针对上述问题,裁判长在制订比赛补充规定时,增加了新的内容:当棋局出现了为拼凑着数但未形成‘待判局面’的‘长打’,达十个回合以上,经棋手提出,裁判有权判长打方变着,不变作负。 笔者认为,这条补充规定从棋理上讲是值得赞许和欢迎的,但它的“合法性”却值得推敲。补充规定理应是是对《规则》的“补充”,而不应该是对《规则》的“颠覆”。不是“待判局面”却要“判”,显然是“违法”的,是不合适的。而且,补充规定毕竟是不能与《规则》同日而语的。所以,如果大家感觉某项“规则”不合理,那么可以(也应该)通过一定的程序修改“规则”。但在正式修改该项“规则”之前,我们还是应该遵照执行之为好。

笔者认为,此话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,因此写了此文,希望能抛砖引玉,引起更深入的讨论。

本文在华工象棋网橘中秘排局研究会内部论坛上贴出后,引起讨论,蛟川鱼、小车马、一招惊心等人认为,图2、图3这类局面,杨敬东先生的判法是依据规则具体条文作出的,是正确的,但如此作和让人啼笑皆非,不符合规则精神,以后必将判红变着。因此建议进一步研究、讨论、修正“三次循环”和“重复局面”的相关规定,蛟川鱼还进一步建议,要区分“有效重复”与“无效重复”。

[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-11-30 11:38:03编辑过]
19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8-7 20:52:46 | 只看该作者
2004年发在内部论坛的一个帖子,现移动到本版块。
20#
 楼主| 发表于 2012-8-21 20:46:31 | 只看该作者
自2002年我向杨敬东先生反映这个问题开始,引起象棋界重视和讨论该问题,最终在2011年的新规则中作了规定——

第23条        待判局面的裁定

    23.1 在对局中出现双方着法循环反复达三次,称为“重复局面”一方棋手要求裁决,此局面称为待判局面。

    23.2 在判断是否已达“重复局面”时,即形成循环之首着(通常为“外来点”)应计算在内。如首着为“吃子”应予扣除,不计算在循环反复之内。

    23.3 双方重复局面不足三次,裁判不予受理。

    23.4 在两个点上反复三次为六个回合。如果一方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点上,连续以犯禁着法或无积极意义的允许或禁止着法达九个回合,即使未形成三次重复的待判局面,经一方提出,可按待判局面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决。

    23.5 待判局面的裁定:

    23.5.1
单方“长将”立即判负。

    23.5.2
其他待判局面,均允许单方两个回合内变着。

    23.5.2.1符合25.2和26.8.4条款,双方不变判和。

    23.5.2.2符合25.3、26.8.1、26.8.2和26.8.3条款,应变着一方不变判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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