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.关于"带诱着的劣变"
这里可分为二种情形:一是双方正确应对结论为和的变例,其中有"带诱着的劣变"必须注明.因为结论为和的变例是正变,只不过该变例不是最重要的最复杂的主变而屈居为变例,如正变中的"带诱着的劣变"可以省略的话,等于是说:只要主变不要变例注解.这样就显得要求太简单,无法显示丰富多变的精彩性来.
二是结论为一方胜的变例,其中有"带诱着的劣变"是否必须注明,可以再讨论.从胜方的角度讲,不上当即已知对方的这一着是诱着,不用再加以注明,从这个立场出发,没有注明不应扣分.
"诱着"一般带有欺骗性,比较容易使人上当,注明这个劣变,能更加显示棋局的精彩性,从这个角度讲,注明的应适当给予鼓励,
如二个注解,一个注明了"带诱着的劣变",一个没注明,没注明的可以不扣分,注明的应适当奖励,
换句话说,等于给没注明的扣了分.
至于"诱着中的诱着"一般不作要求,因为彼劣此也劣,无穷尽也.
在结论为一方胜的注解中"带诱着的劣变"已经是彼劣此也劣"(因为正解是和局)的范围里了,所以这里要有更多的限定,即仅限于"带诱着的劣变",没有带诱着的劣变就不作要求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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