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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来我们都是执行的2011年9月出版的象棋竞赛规则,如果是同一规则就好说了。
我判红动相不犯规的依据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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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DhtmlXQ_title]鸿雁惊寒(最新成果)!2!![/DhtmlXQ_title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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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DhtmlXQ_comment1]闲[/DhtmlXQ_comment1][DhtmlXQ_comment2]闲[/DhtmlXQ_comment2][DhtmlXQ_comment3]||闲[/DhtmlXQ_comment3][DhtmlXQ_comment4]||闲[/DhtmlXQ_comment4][DhtmlXQ_comment5]||闲[/DhtmlXQ_comment5][DhtmlXQ_comment6]||||闲||||长闲对长闲,按照2011规则第六章第24.8条判定[/DhtmlXQ_comment6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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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棋例
第24条术语解释
24.1 将
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帅(将)者,称为“将军”,简称“将”。
24.2 杀
凡走子企图下一着将军或连续将军以将死对方者。称“杀”。
24.3 捉
凡走子后,所走动子能直接吃子或造成其他子能吃子、与其他子联合吃子、从下一着开始运用将军或连续“将军”得子、通过完整互吃交换后吃掉对方子且得子,上述得子后不致立即(下一着不予考虑)被对方将死的,称为“捉”(见图2~4、参考图1~3)。
24.4 兑
同兵种邀兑,而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,不致立即被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,称为“兑”(见参考图4~5)。
24.5 献
凡走子送吃,而对方一旦吃掉此子后,不致立即被对方将死或立即在子力价值上遭受损失者,称为“献”。
24.6 拦
凡走子阻拦对方棋子,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,称为“拦”。
24.7 跟
凡走子盯牵对方有根子而又不具攻击作用者,称为“跟”。
24.8 闲
凡走子性质不属于将、杀、捉者,统称为“闲”。兑、献、拦、跟,均属于“闲”范畴(见图5,参考图6~7)。
24.9 长将
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而形成循环达三次者,称为“长将”,首着吃子不计算在内(见图6)。
24.10 长杀
凡走子连续不停杀着而形成循环达三次着,称为“长杀”(见图7)。
24.11 长捉
凡走子连续追捉一子或数子而形成循环达三次着,称为“长捉”(见参考图8)。
24.12 长兑
凡走子连续不停邀兑达三次者,称为“长兑”(见参考图9)。
类似解释也适用于“长献”、“长拦”、“长跟”。
24.13 禁止着法
凡单方面走出长将、长杀、长捉、一将一杀、一将一捉、一杀一捉等循环重复的攻击性着法,统称为“禁止着法”(见图8、参考图10)。
24.14 允许着法
禁止着法以外的均为“允许着法”。
24.15 有根子、无根子和少根子
凡有己方其他棋子(包括暗根)充分保护的棋子,称为“有根子”;反之,称为“无根子”。作为“根”的棋子少于对方“捉”的棋子,或被保护不充分的子,称为“少根子”。
24.16 假根
形式上是根,实际不能离线反吃,则称为“假根”。假根按无根子处理。
24.17 联合捉子
凡一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棋子共同擒捉对方的棋子,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无法吃子的,称为“联合捉子”(见图9~12、参考图11~14 ) 。
24.18 自毙
甲方“将军”乙方,以致形成己方的被杀状态,如乙方用除帅(将)以外其他子“应将”的着法不属将、杀或捉,则甲方“将军”这着棋称为“自毙”(见图13)。
第25条棋例总纲
25.1 在任何情况下,均不允许单方面长将。
25.2 双方均为允许着法,双方不变作和(见参考图15)。
25.3 一方为禁止着法,另一方为允许着法,由前者变着。
25.4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,见26.9条款。
第26条 棋例通则
26.1 帅(将)、兵(卒)本身允许长捉(见图14)。
26.1.1 走动帅(将)、兵(卒)后与其他子配合同时产生“捉”或走动后其他子产生新的“捉”,按“捉”处理(见图15、参考图16)。
26.1.2 走动帅(将)应将而产生的“捉”、“杀”,按“闲”处理;走动其他棋子应将后产生新的“捉”或“杀”,判“捉”或“杀”(见图16~17、参考图17~18)。
26.2 守和方只有一个进攻子时,占据守和要点,附带产生的捉士象按“闲”处理(见图18、参考图19)。
26.3 一方形成“自毙”,应由己方负责,不得视为另一方造成;若另一方应将着法产生新的杀法,仍应按“杀”处理(见图19、参考图20)。无直接参与且是己方走子造成被捉状态,不予考虑;做为根的子,自己离线断根“将军”(或应将),造成被保护的子失根被捉,责由自负。(见参考图21~22)
26.4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,应从重裁处。如兑(献)兼捉,按“捉”处理;如兑(献)兼杀,按“杀”处理(见图20~21、参考图27~28 )。
26.5 做“根”子和被“牵”子捉子,交换后价值相当或得子者,为按“捉”处理;得不偿失者,按“闲”处理(见图22~23、参考图27~28 )。
26.6 一个强子主动换数个弱子不算得子;一个或数个弱子换任一强子均为得子。
26.7 过河兵、卒浮动价值低于车,主动送兵(卒)将军换车按“捉”处理,兵(或数兵)与其他一子或数子(包括士象)互换均不算得子 (见图24、参考图29~31);捉吃未过河的兵(卒),或立即吃掉刚过河的兵(卒)也不算得子。
26.8 兵(卒)借其他子抽吃对方的子,按“闲”处理;兵(卒)吃子时产生其他子“将军”,按“捉”处理。其他子完成互吃等值交换过程后,原来不能吃子的兵卒或将帅能吃子,按“闲”处理。如前述交换过程为不等值,则兵卒或将帅的吃子按捉处理。(见参考图34~48)
26.9 双方均为禁止着法的裁决(见图25~28,参考图32~46
26.9.1 凡单方长杀、一将一杀、长捉车、长捉无根子、一将(杀)一捉车(无根子)、一捉车一捉无根子,均须变着。
26.9.2 凡单方长捉车,对方联合捉车,前者变着。
26.9.3 凡单方长捉无根子,对方联合捉无根子,前者变着。
26.9.4 除上述情况外,双方不变作和。
26.10 同兵种邀兑,被邀兑方兑子后立即被杀或子力价值受损,邀兑方按“捉”处理;反之,则按“闲”处理。反之,则按“兑”处理。如邀兑之子参与做杀(与其他子配合连续将军),则按“杀”处理(见图29)。
26.11 车马同时与马(车炮同时与炮)产生接触,兑和捉的判断(见图30、参考图49~50)
26.11.1 被接触的马(炮)“无根”,则车方按“捉”处理。
26.11.2 被接触的马(炮)有根,且主动接受邀兑后其“根”无损失,按“兑”处理。如车方增加其他参与子力并产生新的捉,按“捉”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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