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炮8平9这步棋正确定性应为“兑”。 但炮8平9同时也造成了下步车8进3在子力价值上占的便宜,符合捉的规定。那为什么这步棋要定为兑而 不定为捉呢? 红黑双方的车是处于双方都可将对方吃掉的状态。黑炮8平9后因为是轮由红下,红就有快黑一步先将黑 车掉的下法(术语称之为“第一反击”),黑再吃回,双方子力价值同等交换所以炮8平9该定性为“兑”。 如果黑棋可以连走两步,这步炮8平9就该定性为捉了,因为它造成了下步可以吃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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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6退1这步棋产生的争议较大。原因是退车前双方炮的关系是兑,退车后造成了通过交换下步可以在子 力上占便宜的走法,所以应当定性为捉。 这种说法其实是不正确的。 红黑双方的炮是处于双方都可将对方吃掉的状态。红车6退1后因为是轮由黑下,黑就有快红一步先将红 炮吃掉的下法(术语称之为黑存在第一反击),红再吃回,双方子力价值同等交换所以车6退1仍该定性为闲。 上面那个棋例其实和这个道理是一样的只是棋局的形式不同而已,上例的定性一般不会有人弄错,这个 就产生了较大的争议。原因就是忽略了“双方处在都可将对方吃掉的状态”从而造成了单方面的思考导致 错误的裁定。 以上听来似乎很简单,但这类棋例在全国大赛也时常有裁定错误的情况发生。
这步车6退1是不是也该象上面一样定性为闲呢,答案应该是否定的。 因为此时双方炮的关系不再是“双方都可将对方吃掉的状态”。而是只有红可吃黑,黑却不能吃红的状 态。动车前炮和炮的关系是兑,动车后虽然黑可先行但却无法吃去红炮,而红却可在下一步吃去黑炮在子 力上得到便宜。所以这步车6退1该定性为捉。 这例和上例相对比,其实就是由双面官司变成了单面官司。
PS:在象棋裁判界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。“凡走子符合兑或献的定义时,因对方被邀兑或受献的棋子有 第一反击的存在,切不能套用捉的定义去处理。” 对于“献”的概念有些人认为就是送吃,这种理解实际是不全面的。献的定义是“同兵种的无根子送吃 ,一旦接受后不致立即在子力上遭受损失或不致立即被将死。”
是啊太文字了。不过
我来说二句:关于"捉"与"兑"的区别,
《99规则》中的第28.3条 捉
凡走子后能够造成在下一着(包括从下一着开始运用连续照将或连续交换的手段)吃掉对方某个无根子,称为“捉”。
第28.5条 兑
凡走子可与同等子力互换吃去者,称为“邀兑”,简称“兑”。
(第27.4条 凡走子兼具多种作用时,应从重称呼和裁处。如杀兼捉,按杀;捉兼兑,按捉等,依此类推。)
在第七章 棋例细则的第3条附有图例和说明:
我所要提出来的是:黑车9平8是“兑”还是“捉”?
对照《99规则》术语解释的文字说明,这着“车9平8”是具有“捉”兼“兑”性质,应认定为捉。
但图列及文字说明,却定性为“兑”。
这条规则是不是互相矛盾?
是不是有根车捉无根车要特例为“兑”?
这一疑惑,还请各位提出高见。
对于这种问题我上面不是写了吗。
车9平8造成了下步可以吃车在子力价值上能占的便宜好象应判捉。但由于车9平8后是轮红方走棋,红棋就存在车8进9先快一步吃去黑车的第一反击,黑再吃回在子力上价值上是得失相当所以这步棋是兑。
另外裁判界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:“凡走子已符合兑或献的定义时切不能再用捉的定义去套”。
这个问题的关键是:《99规则》的文字叙述不够严密,有歧义!
裁判界认识到这种不严密,而“自动”加以修正变通,即所谓不成文的规定,但这种“不成文”的规定,却动摇了“法律(规则)”的严肃性。
正确的做法,应该是尽快通过“法治渠道”修改《规则》。否则,名不正,言不顺,影响象棋事业的发展。
另外,现行《规则》过于“复杂细致”,复杂细致到连专业裁判和专业棋手都不能很好掌握而时常弄错!这种“复杂细致”,从某种意义上说,成了中国象棋普及和走向世界的绊脚石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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